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3-11-06 11:06:12  信息来源:长春旅游局

    吉林省宏展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吉林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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